普宁法院送达公告-刘汉轮、孙有国、汤正权、李孟春、刘明鑫

更新时间:2024-12-23 已浏览:1002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2372

刘汉轮、孙有国、汤正权、李孟春、刘明鑫

申请执行人普宁市华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智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时域钦、刘汉轮、刘小进、孙有国、汤正权、柴启发、李孟春、刘明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一、2024)粤52812372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贵州智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付还申请执行人普宁市华亿建材有限公司租金415000元,并支付滞纳金(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以尚欠租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扣除已执行到款项7683.5元;被执行人刘汉轮(认缴出资50万元)、刘小进(认缴出资25万元)、孙有国(认缴出资60万元)、汤正权(认缴出资80万元)、柴启发(认缴出资60万元)、李孟春(认缴出资35万元)、刘明鑫(认缴出资90万元)、时域钦(认缴出资100万元)分别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二、2024)粤52812372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