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林剑丰

更新时间:2024-12-23 已浏览:485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2321

林剑丰

申请执行人张庭栩与被执行人林剑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一、2024)粤52812321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张庭栩货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0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付还申请执行人张庭栩律师费3000元、公告费4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25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二、2024)粤52812321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