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林剑丰
更新时间:2024-12-23 已浏览:485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执2321号 林剑丰: 申请执行人张庭栩与被执行人林剑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一、(2024)粤5281执232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张庭栩货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0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付还申请执行人张庭栩律师费3000元、公告费4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25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二、(2024)粤5281执2321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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