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邱乐旋、李浩然)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执1110号 邱乐旋、李浩然: 我院执行申请人揭阳市博泰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邱乐旋、李浩然典当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4)粤5281执前调792号执前督促履行告知书,内容如下:(2024)粤5281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揭阳市博泰典当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启动执前和解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你们收到本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有和解意向的,应当积极与申请人达成有效和解协议。主动履行完毕的,可节约执行成本,避免被采取强制措施,并可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经督促未履行或未达成有效和解协议的,本院将强制执行,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媒体曝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其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24)粤5281执前调792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本院作出的(2024)粤5281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启动执前和解督促程序。经查,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邱乐旋、李浩然名下的财产(以141250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上述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2024)粤5281执保1110号询价结果告知书,内容如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揭阳市博泰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邱乐旋、李浩然典当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申请人邱乐旋、李浩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对已查封的被申请人邱乐旋、李浩然名下位于广东省普宁市流沙文竹南路东侧凯逸阳光12幢B座西梯27层东套2705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9)普宁市不动产权第0002021号、粤(2019)普宁市不动产权第0002022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进行定向询价。该局经函询评估公司,该房产的询价结果为住宅基准价格人民币(下同)679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74.17平方米,故该房产询价价格为1182614.3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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