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黄晓生

更新时间:2024-12-04 已浏览:1101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2262

黄晓生

申请执行人普宁市鸿骏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晓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一、2024)粤52812262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普宁市鸿骏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8669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2月29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二、2024)粤52812262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