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公示(张锦武)
更新时间:2024-11-21 已浏览:1876 文章来源:原创
普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罪犯张锦武,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 罪犯张锦武、黄东彬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2024)粤5281刑初135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张锦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张锦武、黄东彬均没有上诉,现判决已生效。后张锦武以其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依法对罪犯张锦武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立案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24日。 如对此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663-2935135,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金池路(普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