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公示(张锦武)

更新时间:2024-11-21 已浏览:1876 文章来源:原创

罪犯张锦武,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

罪犯张锦武、黄东彬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2024)粤5281刑初135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张锦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张锦武、黄东彬均没有上诉,现判决已生效。后张锦武其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依法对罪犯张锦武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立案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24日。

如对此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663-2935135,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金池路(普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