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李光炜、李光豪)
更新时间:2024-11-21 已浏览:1301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执恢806号 李光炜、李光豪: 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方浩林与被执行人李光炜、李光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24)粤5281执恢806号询价结果告知书,告知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浩林与被执行人李光炜、李光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光炜、李光豪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通过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对被执行人李光豪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翠湖街11号304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0950088540号)(建筑面积132.7658平方米)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如下: 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的评估数据显示评估价为5850776元;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的评估数据显示评估价为5387010元;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的评估数据显示评估价为7766381元。你们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以阿里拍卖大数据平台询价结果与京东大数据平台询价结果、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询价结果的平均值即6334722.33元作为上述房产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的参考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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