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示(庄晓玲)
更新时间:2024-11-18 已浏览:669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庄晓玲,女,199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 被告人庄晓玲犯重婚罪、拐卖儿童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作出(2024)粤5281刑初869号刑事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庄晓玲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重婚罪判处庄晓玲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判决已生效。因庄晓玲现处于哺乳期间,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拟决定对庄晓玲暂予监外执行。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21日。 如对此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663-2935135,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金池路(普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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