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李光炜、李光豪)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执恢806号 李光炜、李光豪: 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方浩林与被执行人李光炜、李光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4)粤5281执恢806号传票,内容如下:传唤你们于2024年11月29日10:00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服务区接受询问和调查。 2、(2024)粤5281执恢806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伪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3、(2024)粤5281执恢806号恢复执行通知书,通知如下: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以(2022)粤5281执恢7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方浩林与被执行人李光炜、李光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对申请执行人方浩林与被执行人李光炜、李光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4、(2024)粤5281执恢806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方浩林与被执行人李光炜、李光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52民终53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李光炜、李光豪的财产(以4844480.0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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