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邹辉俊)

更新时间:2024-10-31 已浏览:1009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1771

邹辉俊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邹辉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一、2024)粤52811771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借款本金153474.81元、利息2936.33元及逾期利息、复利(截止至2023年2月22日,逾期利息为416.28元、复利84.5元,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计算复利,均按执行年利率7.275%;抵除已付还的逾期利息401.24元、复利75.93元);付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案件受理费1813.95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二、2024)粤52811771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