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公告(黄少真、黄少杰)

更新时间:2024-10-12 已浏览:922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执1668号

黄少真、黄少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彭燕妹、黄少真、黄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5281执1668号以下文书:

一、(2024)粤5281执166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燕妹、黄少真、黄少杰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黄少杰付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6575.71元、罚息(暂计至2023年11月6日为32317.5元;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48%计算)、复利(暂计至2023年11月6日为256.97元;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还清利息之日止,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48%计算)并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对被执行人黄少真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赤水村坛头片城南大道南侧尚堤中央B幢西梯二十三层东套2302号(证号:粤房地权证普南私字第25113号)、位于广东省普宁市桂荣·君林天下C幢西梯十三层东套(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005258号)的房产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彭燕妹、黄少真对被执行人黄少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黄少杰、彭燕妹、黄少真共同付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案件受理费11596.6元,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16596.6元;负担本院执行费。

二、(2024)粤5281执16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彭燕妹、黄少真、黄少杰的财产(以2033172.31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三、(2024)粤5281执1668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四、(2024)粤5281执16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少真名下位于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赤水村坛头片城南大道南侧尚堤中央B幢西梯二十三层东套2302号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普南私字第25113号)以清偿债务。

五、(2024)粤5281执166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少真名下位于广东省普宁市桂荣·君林天下C幢西梯十三层东套的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005258号)以清偿债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