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普宁市流沙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北经营部)(1)

更新时间:2024-10-09 已浏览:537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4)粤52811446    

普宁市流沙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北经营部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静娜、许斌、普宁市流沙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北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52811446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吴静娜、许斌、普宁市流沙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北经营部的财产 (数额以人民币1623733.75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八日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1446

普宁市流沙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北经营部

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静娜、许斌、普宁市流沙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北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52811446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责令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许斌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还借款本金1623733.75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221219日止拖欠的应收利息70809元、拖欠本金罚息1991900.80元、应收利息罚息86210.64元,本息共3772654.19元,自202212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应收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4.274%收本金罚息、应收利息罚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普宁市流沙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北经营部提供抵押的位于普宁市流沙北长春路北富华园南21层车库(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C6006588)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执行人吴静娜对被执行人许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五、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