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陈春龙)

更新时间:2024-09-18 已浏览:983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1535

陈春龙

申请执行人许林虹、陈瑞君与被执行人陈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一、2024)粤52811535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陈瑞君、许林虹货款50213元及利息(以5021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81%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付还申请执行人陈瑞君、许林虹案件受理费1055.33元,公告费560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二、2024)粤52811535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