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普宁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罗庆光、庄琼静)
更新时间:2024-09-03 已浏览:1565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5281执恢131号 普宁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罗庆光、庄琼静: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宝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广东铭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宁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罗庆光、庄琼静、邹亚杰、林银珊、普宁市新裕丰保健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5281执恢131号补充评估勘验通知书,具体文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宝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广东铭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宁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罗庆光、庄琼静、邹亚杰、林银珊、普宁市新裕丰保健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24年9月10日上午10时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普宁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普宁市池尾街道市科技工业园华鹏食品有限公司1-4号车间1-2层、锅炉房的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1548440、C1548441、C1548442、C1548443、C1548444号)、位于普宁市池尾街道市科技园内的土地使用权【普府(2004)第特00886号】及地上建筑物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提出异议部分的价格进行补充现场评估、测绘、勘验,届时你们携带能代表到场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场,如你们不到场,不影响评估、勘验的正常进行。 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7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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