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送达公告(唐炳得)2

更新时间:2024-08-22 已浏览:1016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4)粤52811353

唐炳得

被执行人唐炳得罚金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4)粤52811353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本院缴交罚金3000元。

22024)粤52811353结案通知书,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唐炳得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2023)粤5281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交罚金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