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刘晓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5281执726号 刘晓勇: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晓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5281执7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付还透支款本金185249.97元、分期手续费27125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截至2022年6月4日的利息1467.55元、还款违约金4828.38元,自2022年6月5日起至还清全部透支借款本息之日止,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计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580.06元; 三、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四、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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