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陈泽宾、黄丽淑、黄奕龙、普宁市雅润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2431号 陈泽宾、黄丽淑、黄奕龙、普宁市雅润贸易有限公司: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泽宾、黄丽淑、黄奕龙、普宁市雅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81执24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普宁市雅润贸易有限公司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677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奕龙提供抵押的位于普宁市流沙大道北侧电信广场西侧民楼西畔第一至五层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普池私字第3554、3543、3544、3545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执行人黄丽淑、陈泽宾对被执行人普宁市雅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付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2206.2元、公告费690元。 汇入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普宁市人民法院 账号:441498010400013830000016692 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风险提示: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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