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陈炜钊)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执恢36号 陈炜钊: 申请执行人普宁市融金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炜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4)粤5281执恢36号恢复执行通知书,通知如下: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以(2022)粤5281执恢6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普宁市融金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炜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对申请执行人普宁市融金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炜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2、(2024)粤5281执恢36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在收到财产报告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3、(2024)粤5281执恢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陈炜钊的财产(以2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4、(2024)粤5281执恢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炜钊名下位于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赵厝寮村吉华园商住楼B幢11层西梯西套1103房的房产[证号:普西私17073]以清偿债务。 5、(2024)粤5281执恢36号委托告知书,告知如下: 委托人: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受托人:中鼎元品拍辅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物:拍卖被执行人陈炜钊名下位于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赵厝寮村吉华园商住楼B幢11层西梯西套1103房的房产。 因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需要,普宁市人民法院委托中鼎 元品拍辅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协助完成如下事宜: 一、调查拍卖财产现状、保管司法拍卖财产的钥匙; 二、制作照片、视频及司法拍卖财产的文档; 三、接受司法拍卖财产现场看样预约及电话咨询; 四、安排司法拍卖财产现场看样时间并通知看样人; 五、维持司法拍卖财产现场看样秩序,保护司法拍卖财产安全。 六、协助草拟,送达法律文书,张贴法律文书。 特别提示:受托人提供的信息系受托人通过公开渠道收集整理所得,不代表法院立场,仅供竞买人参考。看样人也可自行向人民法院或者相关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行政职能部门了解、核实情况。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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