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法院公告送达(普宁市东方翡翠大酒店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4-07-05 已浏览:646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4)粤52811125

普宁市东方翡翠大酒店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陈清辉被执行人普宁市东方翡翠大酒店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4)粤52811125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付还购房款228309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4)粤52811125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普宁市东方翡翠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财产(以228309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