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示(房素芳)
更新时间:2024-06-24 已浏览:1098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示 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2024)粤5281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房素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查,罪犯房素芳因于2024年6月10日在普宁市后溪乡卫生院生育一女婴,现处于哺乳该婴儿期间,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拟决定对房素芳暂予监外执行。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6日。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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