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普宁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更新时间:2024-06-14 已浏览:449 文章来源:普宁法院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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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   )粤5281                  

告知事项: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以及告知事项,见本《确认书》背面,请优先仔细阅读后再填写。(重点)

当事人

*姓名/

名称

*公民身份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送达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送达(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诉讼文书)

*

*本人手机号码:            

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

其他:

□ 不同意,*理由:

诉讼代理人

律师执业证号码和身份证号码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送达(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诉讼文书)

*

*手机号码:            

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

其他:

□ 不同意,*理由: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确认

我已认真阅读了本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背面的法律规定和告知事项同意以确认的送达方式作为接收诉讼文书送达方式,并保证上述信息是准确、有效的。我清楚并同意本诉讼文书地址确认书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为本案诉前调解、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含执前督促)等程序中的送达诉讼文书地址;在上述程序中变更送达地址的,保证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

诉讼代理人填写的,应保证当事人信息的真实性

本院送达,将优先适用当事人的送达地址。若要优先适用诉讼代理人的送达地址的,需说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 (签章):

                                                  

备注:带*为必填项,如信息不完整,将不予接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达告知事项

1.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本确认书的有关事项;填写的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不及时告知变更事项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者未能及时送达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可选择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手机短信等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3.以上电子送达方式一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认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可用于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程序(含执前督促)送达诉讼文书,无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再次确认。

4.电子送达地址经受送达人同意确认,电子文书一经发送成功视为送达,电子送达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即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为保障您的诉讼权益,请及时查收并下载诉讼文书。

附: 新版普宁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