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送达(林水珠、庄民峰)3
更新时间:2024-05-16 已浏览:1039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执814号 庄民峰、林水珠: 申请执行人谭开木与被执行人庄民峰、林水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5281执8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庄民峰、林水珠向申请执行人谭开木付还劳务报酬5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尚欠劳务报酬5500元为基数,按202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庄民峰、林水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再审公告费600元; 四、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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