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林锦秋)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5281执478号 林锦秋: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润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锦秋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5281执4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林锦秋的财产(以48913.79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执478号 林锦秋: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润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锦秋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5281执4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润典当行有限公司付还当金本金46277.57元及利息、典当综合费、逾期还款利息(自2023年8月4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以尚欠当金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304%计付利息,按月利率2.696%计付综合费用;自2023年9月9日起至还清当金之日止,以尚欠当金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合同成立时即2023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逾期还款利息), 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润典当行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林锦秋提供典当的粤V7H731丰田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FMBEK4B0E0119379,发动机号:C783774,所有人:林锦秋)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00元、保全费516.51元; 四、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五、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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