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李小雄)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5281执599号 李小雄: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润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雄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5281执5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李小雄的财产(以32031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执599号 李小雄: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润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雄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5281执5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润典当行有限公司付还当金本金300000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润典当行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9月17日起计算至2023年11月2日止的当期利息、综合费用共12420元; 三、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润典当行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尚欠当金为基数,自2023年11月3日起至还清当金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5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 四、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润典当行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五、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润典当行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小雄提供抵押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东湖路以东临江南路以南明珠帝苑一期A区A2幢B梯1702号的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497003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134元、保全费2176元; 八、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九、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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