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送达(普宁市流沙润海纸箱厂1)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5281执486号 普宁市流沙润海纸箱厂: 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宁市流沙润海纸箱厂、杨惠专、杨锡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4)粤5281执48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普宁市流沙润海纸箱厂向申请执行人付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3284850元及罚息(截至2021年12月20日,本金罚息28024620元、利息罚息3068555.56元,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本金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4.274%计算); 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杨锡波提供抵押的位于普宁市流沙市区广达北路东侧紫晖花园西面南起第1-3间首层及二层、北面东起第1-7间首层及二层、东面南起第3-5间首层及二层、南面东起第6-14间首层及二层的不动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普西私字第17619至1764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列:粤房地他项权证普他字第00034673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执行人杨锡波、杨惠专对被执行人普宁市流沙润海纸箱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向申请执行人付还其预先垫付的保全费5000元; 六、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363690.13元; 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4)粤5281执4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普宁市流沙润海纸箱厂、杨惠专、杨锡波的财产(以33653540.13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3、(2024)粤5281执486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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