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送达(广东天豪投资有限公司、普宁市盈尔乐贸易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4-03-06 已浏览:1027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5281488

广东天豪投资有限公司、普宁市盈尔乐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俊新、杨俊涛、广东天豪投资有限公司、普宁市盈尔乐贸易有限公司、姚秀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4)粤5281488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盈尔乐贸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还借款本金53,650,000元、利息6,596,965.78元及罚息(截至20211220日,本金罚息31,037,755.04元、利息罚息3,755,242.9元,自202112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本金罚息以53,650,000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6,596,965.78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3.34021%计算);

二、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东天豪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平湖村玉华南路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普府国用(2013)第特02605号]在上述盈尔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执行人杨俊新、杨俊涛、姚秀花对被执行人普宁市盈尔乐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向申请执行人付还保全费5000元;

六、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517,121.76元;

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4)粤5281488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杨俊新、杨俊涛、广东天豪投资有限公司、普宁市盈尔乐贸易有限公司、姚秀花的财产(以60769087.54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32024)粤5281488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