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文书(周明顺)

更新时间:2024-02-29 已浏览:862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281218

周明顺

申请执行人普宁市百利达海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明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一、2024)粤5281218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普宁市百利达海棉有限公司货款7132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3510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5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付还申请执行人普宁市百利达海棉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583.05元,公告费600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二、2024)粤5281218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周明顺的财产(以73505.05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2024)粤5281218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