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人民法院送达公告(温春发)
更新时间:2024-02-20 已浏览:919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5281执恢39号 温春发: 被执行人温春发罚金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4)粤5281执恢39号恢复执行通知书,通知如下: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以(2023)粤5281执3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温春发罚金一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对(2023)粤5281执336号被执行人温春发罚金一案的执行。 2、(2024)粤5281执恢39号执结案通知书,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温春发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粤5281刑初964号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23)粤5281执336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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