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人民法院送达公告(郭海滨)

更新时间:2024-02-02 已浏览:567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52814

郭海滨

申请执行人魏宏宇被执行人郭海滨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4)粤52814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付还98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运费为基数,自202311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4)粤52814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郭海滨的财产(以1041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