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吴浩良)
更新时间:2023-12-26 已浏览:500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2284号 吴浩良: 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浩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3)粤5281执228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付还截至2022年2月24日止的本金67070.97元,利息、罚息共计1134.45元,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还清所有欠款,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4575%计算(剔除自调解后至2023年8月14日期间已付还的本金29523.2元、利息和罚息5253.38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3)粤5281执22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吴浩良的财产(以37547.77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3、(2023)粤5281执2284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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