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陈兴盛、陈静君)

更新时间:2023-12-25 已浏览:1228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2189

陈兴盛、陈静君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被执行人陈兴盛、普宁市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静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3)粤52812189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借款本金822950.08元、利息34236.97元、罚息(暂计至2022123日为239.88元;自2022112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5年期以上LPR110bp后上浮50%计)、复利(暂计至2022112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5年期以上LPR110bp后上浮50%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对被执行人陈兴盛、陈静君提供抵押的位于普宁市过道324线(云落段)西北侧、寒妈水库南侧星河明珠湾花园(四期)C132801号房产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普宁市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所确定的陈兴盛、陈静君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普宁市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兴盛、陈静君追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一审受理费6116.58元、二审受理费12233.16元、保全费4736.58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3)粤52812189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陈兴盛、普宁市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静君的财产(以880273.37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32023)粤52812189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