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人民法院送达公告(海丰县天恒纸品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3-12-13 已浏览:912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1581号 海丰县天恒纸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普宁市大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丰县天恒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3)粤5281执15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海丰县天恒纸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普宁市大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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