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郑集贤、郑丽君、普宁市亿润果蔬种植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3-12-04 已浏览:1716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281执2536号

郑集贤、郑丽君、普宁市亿润果蔬种植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集贤、郑俊鹏、郑丽君、普宁市亿润果蔬种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812536号如下执行相关文书:

一、2023)粤52812536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普宁市亿润果蔬种植有限公司应付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7729000元及罚息(罚息截至2023120 612259.48元,自2023121日起至还清贷款本金之日止,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826%计算);(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郑俊鹏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普宁市高埔镇新圩村圆墩背高柏公路西侧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列:粤(2019)普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404号,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普梅私字第1621]、位于广东省普宁市高埔镇新圩村圆墩背高柏公路西侧第一排[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列:粤(2019)普宁市不动产证明第20009405号,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普梅私字第1622)的房地产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郑集贤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赵厝寮村吉华园商住楼B13层东梯1301[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列:粤(2019)普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406号,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普西私字第17142]的房地产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执行人郑丽君、郑集贤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被执行人应当付还申请执行人案件保全费5000元;(七)被执行人应当向本院缴交诉讼费35094.41元;(八)被执行人应当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2023)粤52812536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郑集贤、郑丽君、普宁市亿润果蔬种植有限公司的财产(普宁市亿润果蔬种植有限公司、郑集贤、郑丽君以773400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郑俊鹏以40094.41元及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三、2023)粤52812536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