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何晓珊、蔡高裕)

更新时间:2023-11-29 已浏览:1140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281执恢395号

何晓珊、蔡高裕:

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晓珊、蔡高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81执恢395号如下执行相关文书:

一、(2023)粤5281执恢395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对(2019)粤528184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晓珊、蔡高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二、(2023)粤5281执恢395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何晓珊、蔡高裕的财产(以5215658.88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三、2023)粤5281执恢395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