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普宁市凯盛织造有限公司、陈伟钦、陈桂珍、陈美卿、陈楚生)

更新时间:2023-11-23 已浏览:918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3)粤5281执恢5   

普宁市凯盛织造有限公司、陈伟钦、陈桂珍、陈美卿、陈楚生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辉明与被执行人普宁市凯盛织造有限公司、陈伟钦、陈桂珍、陈美卿、陈楚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81执恢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陈伟钦名下位于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泗竹仔村南竹路南侧民楼(伍德楼)南幢北畔首层至十层的房地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普南私字第21648号)与被执行人陈桂珍名下位于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泗竹仔村南竹路南侧民楼(伍德楼)南幢南畔首层至十层的房地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普南私字第21647号),及被执行人陈伟钦位于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泗竹仔村南竹路南侧民楼(伍德楼)北幢南畔首层至十层的房地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普南私字第21649号)与被执行人陈美卿名下位于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泗竹仔村南竹路南侧民楼(伍德楼)北幢北畔首层至十层的房地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普南私字第21650号)以拍卖流拍价共19128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辉明,抵偿上列被执行人对李辉明的本案债务18355330元,其余房屋价款77267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李辉明直接支付到案。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李辉明时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李辉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