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张泽凯、陈燕珊)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281执2234号 张泽凯、陈燕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张泽凯、陈燕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81执2234号如下执行相关文书: 一、(2023)粤5281执223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张泽凯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51300元、利息、罚息(截止至2021年10月20日,应收利息1626.86元、本金利息135460.19元、应收利息罚息921.67元;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本金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应收利息罚息以尚欠应收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77471%计付);(二)被执行人陈燕珊对被执行人张泽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泽凯提供抵押的位于普宁市占陇镇占杨村广汕公路南侧的房地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普字第00001538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二、(2023)粤5281执22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张泽凯、陈燕珊的财产(以255197.57元及利息、罚息、执行费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三、(2023)粤5281执2234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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