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深圳市筑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281执2228号 深圳市筑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建文、广州精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筑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王绍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81执2228号如下执行相关文书: 一、(2023)粤5281执222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深圳市筑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王绍春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州精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郑建文租金63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租金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二)被执行人深圳市筑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王绍春返还申请执行人广州精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郑建文6米长钢管55吨,1-5米长钢管0.81吨及逾期占用费(逾期占用费以尚未返还的钢管重量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全部返还之日止,按144元/吨/月计算);(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050元;(五)负担本案的执行费8751元。 二、(2023)粤5281执22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筑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王绍春的财产(以63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占用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三、(2023)粤5281执2228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