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陈统龙)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281执2430号 陈统龙: 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 陈统龙、陈佳、黄奕龙、普宁市龙利盛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81执2430号如下执行相关文书: 一、(2023)粤5281执243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普宁市龙利盛纺织有限公司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603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奕龙提供抵押的位于普宁市流沙大道北侧电信广场西侧民楼东、西畔第六至九层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普池私字第3537至3540号、粤房地权证普池私字第3546至3549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陈统龙、陈佳对被告普宁市龙利盛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付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0522.1元、公告费690元;(五)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二、(2023)粤5281执24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陈统龙、陈佳、黄奕龙、普宁市龙利盛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以7021512.1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三、(2023)粤5281执2430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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