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普宁市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楚宏)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281执2427号 普宁市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楚宏: 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宁市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楚宏、黄奕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81执2427号如下执行相关文书: 一、(2023)粤5281执242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黄奕松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373674.2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普宁市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普宁市流沙西江景新城4幢东梯四楼南套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普交集字第00243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号列:粤房地他项权证普他字第00042729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楚宏名下位于普宁市中信华府第14幢西梯三层西套(306)、普宁市中信华府第14幢西梯四层西套(406)、普宁市福盛花园B幢20,21层西套(复式)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普字第00003981号、粤房地权证普字第00003982号、粤房地证字第C6997594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号列:粤房地他项权证普他字第00040032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普他字第00040034号] 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执行人黄楚宏对被执行人黄奕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付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4042.06元、公告费300元;(六)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二、(2023)粤5281执24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普宁市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楚宏、黄奕松的财产(以10458016.35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三、(2023)粤5281执2427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