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陈少义、黄奕龙)

更新时间:2023-11-17 已浏览:611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281执2432号

陈少义、黄奕龙:

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

普宁市池尾泽龙达家用电器经营部、黄丽淑、陈少义、黄奕龙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812432号如下执行相关文书:

一、(2023)粤52812432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普宁市池尾泽龙达家用电器经营部(经营者陈少义)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828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奕龙提供抵押的位于普宁市流沙南平里1901-2层(东起第 9-13 间)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普西私字第17813-17817号(原证号为普交私22475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号列:粤房地他项权证普他字第00036280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陈少义、黄丽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付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0596元;(五)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二、(2023)粤52812432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普宁市池尾泽龙达家用电器经营部、黄丽淑、陈少义、黄奕龙的财产(以9908596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三、2023)粤52812432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