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送达(叶建松、深圳市兴大兴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兴大兴农产品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3-11-16 已浏览:988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2590号 叶建松、深圳市兴大兴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兴大兴农产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陈晓丽与被执行人叶建松、深圳市兴大兴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兴大兴农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3)粤5281执259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付还借款本金2065961.97元及利息(以本金2065961.9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 二、向申请执行人付还律师费15000元; 三、被执行人深圳市兴大兴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兴大兴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26061.42元; 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820元; 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3)粤5281执25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叶建松、深圳市兴大兴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兴大兴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以2086781.97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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