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人民法院送达公告(黄晓东)
更新时间:2023-11-10 已浏览:963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2557号 黄晓东: 申请执行人普宁市华美鑫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3)粤5281执255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付还货款79850元、违约金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以货款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以货款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以货款798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先垫付的1331.89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3)粤5281执25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黄晓东的财产(以101181.89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