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人民法院送达公告(黄峰峰、王聪)
更新时间:2023-11-10 已浏览:978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2527号 黄峰峰、王聪: 申请执行人张炳钦与被执行人黄峰峰、王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3)粤5281执252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王聪向申请执行人付还借款本金76989.4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76989.4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即14.8%计算),被执行人黄峰峰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执行人王聪、黄峰峰向申请执行人付还借款本金96236.7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96236.7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即14.8%计算);被执行人王聪向申请执行人付还借款本金4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4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即14.8%计算);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先垫付的公告费700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3)粤5281执25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黄峰峰、王聪的财产(以215926.15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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