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公告送达(张楚贤、郑佩珍)
更新时间:2023-11-02 已浏览:1093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2098号 张楚贤、郑佩珍: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楚贤、郑佩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81执20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张楚贤、郑佩珍应付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贷款本金220709.46元及利息8297.60元(暂计至2021年4月10日,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尚未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在利息基础上加收50%计算,每年1月1日重新定价一次); 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对被执行人郑佩珍提供抵押的位于普宁市南溪镇老方村华美景轩C幢东梯8层南套802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普宁市不动产权第000103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9)普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780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326.47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五、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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