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法公告(杨楚辉)
更新时间:2023-11-02 已浏览:1065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2132号 杨楚辉: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楚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81执21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杨楚辉应付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贷款本金167333.50元及利息5201.65元(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按实际执行利率4.9%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贷款执行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利率变动方式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12个月,每年1月1日重新定价一次,逾期利率按上述利率上浮50%加以确定); 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对被执行人杨楚辉提供抵押的位于普宁市南溪镇老方村华美景轩B幢东1梯11层西套1102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9)普宁市不动产权第0001864号】在对其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的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执行人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五、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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