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人民法院(李锐鸿)
更新时间:2023-10-08 已浏览:1133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2280号 李锐鸿: 申请执行人杨泽伟与被执行人李锐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3)粤5281执228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付还货款27242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27242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至还清之日止);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3)粤5281执22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李锐鸿的财产(以27242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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