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普宁市汉达纺织有限公司、广东福尔莱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李镇华)(2)
更新时间:2023-09-18 已浏览:977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640号 普宁市汉达纺织有限公司、广东福尔莱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李镇华: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宁市汉达纺织有限公司、广东福尔莱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李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81执6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普宁市汉达纺织有限公司、广东福尔莱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李镇华的财产(以17984395.58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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