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何锦涛)

更新时间:2023-08-25 已浏览:1345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3)粤52812134

何锦涛

申请执行人方春妮被执行人何锦涛加工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3)粤52812134执行通知书及执行通知书之一、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方春妮付还加工款46065元及利息(以尚欠加工款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方春妮支付其先垫付的公告费600元。

三、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向本院缴交诉讼费951.63元。

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22023)粤52812134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何锦涛的财产(以47616.63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