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陈海鑫)
更新时间:2023-08-25 已浏览:5533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2019号 陈海鑫: 申请执行人南京高上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海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2023)粤5281执20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南京高上美电子有限公司付还货款4079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7月4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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