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法院送达公告(郑鸿伟)
更新时间:2023-07-04 已浏览:1204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1557号
郑鸿伟: 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展嘉与被执行人郑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281执1557号通知书,通知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展嘉与被执行人郑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5281执155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鸿伟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投保的保单,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请你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主动履行本案债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在执行标的限额内对相应保单计算可执行金额后,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并予以扣划相应现金价值。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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