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人民法院送达公告(方鑫城)
更新时间:2023-06-14 已浏览:1165 文章来源:原创
普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5281执1425号 方鑫城: 申请执行人洪金彬与被执行人方鑫城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下列文书: 1、(2023)粤5281执142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付还货款832106.7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832106.7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先垫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2、(2023)粤5281执14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方鑫城的财产(以847106.71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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